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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处罚公开,陕西省行政处罚法

编辑:臻房小华日期:2025-05-11 00:49:37 浏览量(

摘要:陕西省行政处罚公开情况如下:,陕西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

陕西省行政处罚公开情况如下:

陕西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陕西省还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提升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陕西省行政处罚法

陕西省行政处罚法

陕西省的行政处罚法具体内容如下:

《陕西省行政处罚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实施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障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五)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九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依法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二)没有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发现地以及居住地。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陕西省行政处罚法的详细内容,供您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法律文本。

陕西省行政处罚公开

陕西省行政处罚公开

陕西省的行政处罚公开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实践:

1. 公开原则:

- 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结果等应当公开。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2. 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对情节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并在听证结束后,再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布。

3. 公开方式:

-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 在政府网站开设“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4. 公开时限: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监督与保障: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公开工作的监督。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6. 特殊情况处理:

-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对外公开。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陕西省各地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例如,西安市、宝鸡市等地已经建立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并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间要求。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案件的处罚信息,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 访问陕西省政府或当地市政府的官方网站,查找“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

- 拨打当地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咨询相关信息。

- 前往当地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机构,查阅相关政府文件。

请注意,在查询和使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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